鮮某作為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多倫股份)實際控制人、董事長、法定代表人、董事會秘書(代)及多倫投資(香港)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香港多倫)實際控制人、法定代表人,實際控制和使用“劉某杰”“鮮某”“夏某梅”證券賬戶以及14個信托賬戶共計28個HOMS交易單元(以下簡稱“賬戶組”),采用多種手段操縱“多倫股份”股價。
第一,鮮某通過集中資金優勢、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“多倫股份”股價。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,賬戶組持有“多倫股份”占該股總股本10%以上的交易日為60個,占5%以上的交易日為179個,持股最高時占公司總股本的13.85%。第二,鮮某利用信息優勢控制信息披露節奏及內容操縱“多倫股份”股價。鮮某通過控制賬戶組事先連續、大量買入“多倫股份”,后通過控制“多倫股份”擬更名事項披露節奏和“多倫股份”信息披露內容誤導投資者。在信息披露后,“多倫股份”連續漲停,鮮某由此獲利。第三,鮮某通過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“多倫股份”股價。鮮某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“多倫股份”的數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%的有30個交易日,超過10%的有16個交易日,2015年1月12日最高達到40.27%。第四,鮮某通過虛假申報操縱“多倫股份”股價。2015年5月11日、5月12日,賬戶組在漲停價買盤遠大于賣盤的情況下,大量以漲停價申買“多倫股份”,并頻繁撤單然后再申報,明顯不以成交為目的,以虛假申報方式制造漲停價買單眾多假象,影響投資者判斷,兩天實際買入量均為零。
綜上,鮮某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、持股優勢、信息優勢連續買賣,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,虛假申報等方式,影響“多倫股份”交易價格和交易量,違法所得共計578330753.74元。違反了《證券法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(一)項、第(三)項、第(四)項規定,構成了《證券法》第203條所述違法行為。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,依據《證券法》第193條、第203條的規定,中國證監會決定對鮮某操縱“多倫股份”行為,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,沒收違法所得578330753.74元,并處以2891653768.70元罰款。
上市公司管理者本應忠實勤勉,維護公司和投資者利益,但本案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利用其掌握的公司信息操縱市場,為自己牟取利益,令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。廣大投資者切莫盲目跟風炒作,亦勿將自己的賬戶借給他人使用,警惕操縱市場行為和其他異常交易行為,不給違法者可乘之機,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。
正式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掛牌上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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